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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丨非法储存液化气隐患巨大!

分类:安博官网app发布时间:2025-04-18 23:11

 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“六化”建设,相城区住建局选取系列典型案例,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,提升公众知晓率和法律意识,减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发生,共同维护住建领域安全稳定形势。

  2024年1月10日,相城区住建局接群众举报,王某军在北桥街道石桥村一民房附近非法存放液化气钢瓶63只,液化石油气总量达707.8公斤。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执法人员立即将所有液化气瓶转移至安全场所,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同时,相城区住建局依据《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要求王某军所在的燃气经营企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内部追责,处理相关责任人员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:违反国家规定,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

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……(五)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、储存燃气的;

  《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: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的日常管理,发现送气工存在“私自违规存放气瓶”“相互倒灌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”等行为,应责令改正并记录;情节严重的,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相城区住建局根据《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,责令王某军所在企业对其非法储存行为进行内部追责。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,对王某军予以除名,并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将其列入“送气工黑名单”,5年内不得从事燃气配送相关工作。

  燃气经营企业需严格落实《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》,对存在“私自储存气瓶”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员工,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,并配合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,杜绝安全风险隐患。同时加强内部合规审查和员工培训,确保配送服务全链条安全可控。

  个人和企业均需遵守燃气等危险物质管理法规,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,公共安全需要大家协力守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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